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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印发《甘肃省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指南》(甘市监发〔2026〕1号),以下简称《指南》,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为逐步推动落实好《指南》,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农贸市场是连接田间地头与百姓餐桌的关键枢纽,其食品安全状况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是食品安全监管链条中的重要环节。因其经营主体多元、商品种类繁杂、源头溯源较难、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特点,在食品安全管理上仍面临着诸多风险挑战。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菜篮子”“米袋子”安全,逐步提升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上的水准,强化市场开办者、场内生产经营者等各方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甘肃省散装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本《指南》,为全省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提供明确指引,提升整体管理效能,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促进农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指南》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食品经营行为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集市、便民市场等可参照执行。
《指南》由总则、农贸市场开办者的管理责任、场内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食品安全管理要求、附则共五章组成。
《指南》的核心是厘清并压实“农贸市场开办者”与“场内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农贸市场开办者应依法依规承担并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场内生产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构建了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的管理框架。
《指南》精确指出,农贸市场开办者应承担并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包括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建立完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与场内生产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质量安全协议,加强对场内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和法规等的宣传培训工作;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场内生产经营者依法经营,督促其按照规定亮照亮证、明码标价等。此外,《指南》鼓励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建立食用农产品快检室,配备专(兼)职快检人员,对入场食用农产品开展快速检测,及时公布检测信息。
场内生产经营者是其销售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要求场内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履行资质与信息公示责任,依法需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备案资质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资质、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进货凭证等,建立并如实记录进货台账,妥善保存记录和凭证。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销售食品,及时清洗整理变质或过期食品。此外,《指南》鼓励场内生产经营者优先采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别的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向消费者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具统一格式的“多联”式销售凭证,一联随货交给购买者、一联建档留存等。
《指南》对农贸市场禁止销售的食品作了明确要求,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食品安全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
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花了钱的人商品的感官认知;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要如实标明具体制作时间和保质期,做好食品安全防护,防止交叉污染;采购依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产品,必须索取并存留相应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销售散装食品,应当符合《甘肃省散装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及食品安全相关规定;销售对温度、湿度等有特别的条件的食品,配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备设施,定期维护清理,并在显著位置显示温湿度。
《指南》通过界定责任、强化溯源、分类管控,规范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交易、安全有序、诚信经营的原则,着力构建来源可溯、去向可查、风险可控、责任可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依法诚信经营。《指南》的实施,不仅需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严格执法,更有赖于市场开办者的主动履职、场内生产经营者的自觉守法,以及众多购买的人的社会监督,方能将其中的规范,切实转化为百姓手中“菜篮子”“米袋子”的安全保障,最终提升全省农贸市场管理上的水准,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有效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甘肃省散装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食品经营行为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集市、便民市场等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本指南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以食品、食用农产品零售为主的集中交易市场。
本指南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为场内生产经营者提供场地、设施、服务以及日常管理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指南所称场内生产经营者,是指依法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或者企业。
本指南所称自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指在农贸市场临时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个人或者企业。
第三条 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交易、安全有序、诚信经营的原则,着力构建来源可溯、去向可查、风险可控、责任可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依法依规承担并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场内生产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依法诚信经营。
第六条 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纳入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重要内容,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建立完整场内生产经营者资质审查登记、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投诉举报处理、信息公示、不合格食品退出销毁、经营者档案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管理等制度。
(三)审查并留存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食品小摊点登记卡、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食品安全质量安全协议、从业人员健康登记表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生产经营者档案并及时更新。
(五)配备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依法依规做好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六)在市场醒目位置公示市场基础信息、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七)合理设置经营区域和市场摊位,根据食品的种类、贮存条件、鲜活生熟干湿等情况,合理划分经营区域,实行分区销售,设置分区标识。
(八)设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受理台或电话,确定专(兼)职人员立即处理消费纠纷。
(九)发现市场内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场内生产经营者立马停止销售,并及时对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场内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等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建立食用农产品快检室,配备专(兼)职快检人员,对入场食用农产品开展快速检测,及时公布检测信息。
第九条 鼓励农贸市场开办者制定统一格式的市场销售凭证,督促场内生产经营者向食品采购者开具带有专用标志(如“XX市场”)、统一编号的销售凭证,做到流向可追溯、安全可管控。
(一)依法需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备案资质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三)保持食品生产经营场所整洁卫生,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距离,防止交叉污染。
(四)配备并正确使用“防蝇、防尘、防鼠”等设施。销售对温度、湿度等有特别的条件的食品,配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备设施,定期维护清理,并在显著位置显示温湿度。
(五)食品小作坊在农贸市场内加工并销售的,必须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加工场所需独立、合规,与销售区有效隔离,满足原料贮存、加工流程、设备布局等规范要求。
(六)食品小摊点应公示食品小摊点登记卡。具备防尘、防蝇等设施,使用的工具容器需安全无害,及时清洗整理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七)餐饮店要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等相关制度要求。
(八)采购依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产品,必须索取并存留相应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
(九)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产地应当具体到县(市、区),鼓励标注到乡镇、村等具体产地。
(十)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花了钱的人商品的感官认知。
(十一)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应如实标明具体制作时间和保质期(或最长销售时限),并采取加盖、覆膜等保证食品安全的有效保护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十二)销售散装食品,应当符合《甘肃省散装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及食品安全相关规定,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销售的散装食品,应当在销售柜台、容器、外包装或者外置标签牌上有清晰的标签标识,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标注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必须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注的日期一致。
经营者重新分装销售,合格证上有关信息齐全的,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原合格证;合格证信息不全的,应该依据产品包装和合格证等原有信息自制加贴散装食品标签。不得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和延长保质期。对贮存条件有温度控制等要求的,还应当标明贮存条件。
(十三)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并以中文载明原产国(地区),以及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以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十四)销售水产品必须持有有效的进货凭证和承诺达标合格证等证明文件,并加强对店内暂养环境的管理,严禁使用违禁药物。严禁销售病死、变质、药残超标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水产品。
(十五)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应当向市场开办者提供自产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留存销售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以及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入场日期等信息。
(十六)经营者贮存食品、食用农产品,应当按时进行检查库存,及时清洗整理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用农产品。
(一)查验供货者资质,包含生产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销售企业或商户(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信息等)、自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信息等)。
(二)查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食用农产品应查验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对没办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提供供货者销售凭证、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等凭证中含有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进货信息的,可当作进货凭证。
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自产食用农产品应当留存销售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以及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入场日期等信息。
按照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产品,必须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三)查验进货凭证,要留存载明食品名称、数量、价格、销售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的销售票据。
(四)建立并如实记录进货台账,记录内容有食品信息(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进货数量)、供货者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进货日期。
(五)记录和凭证必须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第十二条 鼓励场内生产经营者优先采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别的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
第十三条 场内生产经营者应做好食品销售台账管理工作。鼓励向消费者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具统一格式的“多联”式销售凭证,一联随货交给购买者、一联建档留存。
(一)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十五条 可拣选的果蔬类食用农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萎,以及可拣选的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
第十六条 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指南不对现有法律和法规进行扩展,不额外增加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负担。目的是规范对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引导规范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生产经营者行为。